欢迎访问志愿传奇

高考倒计时19

只有立足平等的教育,使草木自己成长,每个人的本质才都能得以发挥。【教育方式】

您所在的位置: 新考网(原中国大学在线)>>院校动态 > 正文内容

中东部地区2009年申报设置高校纳入专家考察范围名单(共48所)

作者:  时间: 2019-01-12

  

2009年中东部地区申报设置高校纳入专家考察范围名单(共48所)

 

序号

申请建校名称

建校基础

 

 

公安部(1所)

 

1

公安海警学院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林业局(1所)

 

1

南京森林公安学院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市(1所)

 

1

北京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北京卫生学校

 

北京护士学校

 

北京市中医学

 

天津市(3所)

 

1

天津外国语大学

天津外国语学院

 

2

天津城市建设大学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3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河北省(3所)

 

1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

沧州学院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3

石家庄铁道大学

石家庄铁道学院

 

山西省(3所)

 

1

吕梁学院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2

阳泉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阳泉市教育学

 

平定师范学校

 

3

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太谷师范学校

 

太行师范学校

 

辽宁省(3所)

 

1

沈阳化工大学

沈阳化工学

 

2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3

大连海洋大学

大连水产学院

 

吉林省(2所)

 

1

吉林财经大学

长春税务学院

 

2

吉林警察学院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黑龙江省(3所)

 

1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

黑龙江省卫生学校

 

黑龙江省第二卫生学校

 

黑龙江省医院附属护士学校

 

2

哈尔滨金融学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3

大庆石油大学

大庆石油学院

 

江苏省(3所)

 

1

常州大学

江苏工业学院

 

2

泰州大学(筹)

 

 

3

宿迁学院

 

 

浙江省(3所)

 

1

浙江高等师范学院

浙江教育学

 

2

衢州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

 

3

浙江农林大学

浙江林学

 

安徽省(3所)

 

1

淮北师范大学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2

安徽工程大学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

 

3

桐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桐城师范学校

 

福建省(3所)

 

1

福建江夏学院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2

宁德学院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

福建中医药大学

福建中医学

 

江西省(3所)

 

1

新余学院

新余高等专科学校

 

2

江西公安学院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3

江西第一师范学院

江西教育学

 

山东省(3所)

 

1

山东女子学院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2

齐鲁师范学院

山东省教育学

 

3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省(3所)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财经学院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

 

2

郑州师范学院

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3

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3所)

 

1

武汉纺织大学

武汉科技学院

 

2

湖北中医药大学

湖北中医学

 

3

武汉轻工业大学

武汉工业学院

 

湖南省(3所)

 

1

湖南财政经济学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

 

2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3

湖南女子学院

湖南女子职业大学

 

广东省(1所)

 

1

广东高等师范学院

广东教育学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中东部地区院校的设置审批工作,我部将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实地考察拟设置学校,现将各地省级政府申报并经我部初审的学校名单,共计48所(见附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学校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办学行为均可以向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反映,特别是申报学校有无违规办学行为、有无虚假招生宣传、有无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和评审专家、办学条件是否属实等问题。

  公示时间为2009年12月22日至2009 年12月29日。有关反映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内容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否则恕不受理。

  我司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电话:010-66097163,66092136

  传 真 号:010-66020442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邮政编码:100816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加入家长群

QQ扫一扫,加入家长群

关注我们

关注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精彩内容

关注抖音号

抖音扫一扫,立即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