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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教育部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17-04-16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部分高等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09]35

 

各有关高等学校:

    鉴于部分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办学水平较高,专业特色突出以及对人才选拔的特殊需求,经研究,同意你校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或参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2009]34号附件1)关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31所高等学校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关于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4个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3个本科专业)13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

 

    三、请各有关高等学校严格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专业考试工作,科学合理制订专业考试办法、评判标准(样本),确保试题()安全,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专业考试过程的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增强艺术类专业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进一步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岗位的监督,确保201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录取工作结束后,请认真总结,并及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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