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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第三十四条 奖学助学基本措施

1.按国家规定评定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设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一、二、三等奖,奖额分别为4000元、2000元、1000元、600元,总获奖面达36%。

3.设立学院励志奖学金,奖金为1000-3000元。

4.设立专项奖学金:学生作品、论文、科技发明等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奖励200-1000元。

5.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6.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助学金,奖励和资助有关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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