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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根据各专业考生的总成绩情况,按不低于入学测试总分的50%划定各专业最低拟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测试结果不合格的,不能录取到相应专业。考生入学测试总分相同时,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技能测试成绩高分者优先录取,各科目成绩均相同时,则增加计划录取。如某招生专业符合成绩要求的考生数量不足,学院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职业适应性测试或专业技能考核考生名单确定:所有考生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者专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三条 3月24日前,我院将在招生网上公布考生成绩及公示拟录取名单,并报省招生办审核备案。最终录取名单以省招办审核结果为准。我院将根据省招生办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缺考一科或以上考生作自动放弃招生考试处理,不允录取。

第二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自主招生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招生录取均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要求,自主招生考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得转学或转专业,请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慎重选报。

第二十七条 报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取消专科层次录取资格(含普通专科和高职院校),即取消我校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不得转回我校,也不得参加其他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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