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志愿就是签“大学录取协议”吗?
考生所填报的高考志愿既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的重要依据,又是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的必要条件。现在各地一般所有批次的院校全部以考生统一填报的志愿(含征集志愿)为录取依据,省、市、区招办按考生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没有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填报志愿的考生,不可能被院校录取。在招生政策范围内,只有考生与院校双方都同意的选择,才会圆满实现。因此,填报高考志基从实质上来说,就是考生与院校之间按招生规则进行双向选择所签署的“大学录取协议”。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了,对于协议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协议,大家是不陌生的,是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的。可是对于填报高考志愿就是签署“大学录取协议”,可能还不甚了解。大家通常所见的是一方对一方的互约协议,还有一种不多见的一方对许多方的要约协议。要约协议就是要约方将自己的协议条款“广而告之”,凡是同意要约方的协议条款并加以实施的,要约协议即告形成与完成。股票市场中的股权收购合同就是比较典型的要约协议。由此而来可知,“大学录取协议”中的要约方是某一高等学校,而要约协议就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布并依此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招生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