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榆林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专升本学生的管理。
本规定中学分制管理的条款仅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榆林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请假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依照本款规定请假的,假期应当在两周以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榆林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能治愈者,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其户口应当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通过所在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适用本款规定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关于复查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因故请假时间达到7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否则以自动退学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告知家长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上述原因自动退学的学生,已交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