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转学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就读学校所在地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在读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4.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和大学三年级及以上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转出我校学生按照拟转入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章 转入我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转入我校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录取学校应和我校属于同一类型院校、录取批次应和我校录取批次相同;
2.原则上只能转入我校相同专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我校且需要转专业的,要求至少降一级;
3.转入我校学生的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4.我校不接受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学生转入。
第五条 我校受理学生转入手续办理的时间统一为每年5月、11月,具体遵照以下程序:
1.转入我校学生自愿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须征得转出学校同意,并由转出学校填写《转出学校确认函》。
2.学生凭《转出学校确认函》到我校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填写《红河学院转学申请表》。
3.拟转入学生持《红河学院转学申请表》到我校招生就业处对录取资格进行审核,由转入学院对该学生进行考核,如有必要可安排体检。考核结束后将学生名单、《红河学院转学申请表》、《红河学院转入学院考核记录表》、转入学生成绩表统一报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汇总各学院上报的拟转入学生名单并公示一周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转入学生名单,由校长签署《转入学校确认函》。
5.完成以上转学手续后,填写《云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省内转入我校的学生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审核后,方能办理相关转学手续。跨省转入我校的学生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转学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先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再报云南省教育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条 学生办理转学确认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转学申请表》一式4份(跨省转学一式5份),需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
2.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1份,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3.转入高校相关专业录检表1份;
4.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学生表现鉴定书1份,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印章;
6.符合转学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学生转学的宣传组织工作,进一步明确转学工作职责和审查流程。
第八条 学校严格审核学生的转学材料,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九条 转学过程及结果接受学生监督,如本校老师发现违规现象,可向学校监察审计处举报。
第十条由于学生转学而涉及的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事宜,由相关部门给予协调、处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