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简介
红河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78年的蒙自师范专科学校,200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云南广播电视大学红河分校合并组建成红河学院,是一所云南省省属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实行“省州共建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位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州府蒙自市,是红河州唯一的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秉持“博远有鸣,开阔弘毅”的校训和“道不虚谈,学贵实效”的校风,坚持“立足红河,服务云南,辐射东南亚、南亚的较高水平的区域性、国际化的地方综合大学”的办学定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地方性、民族性、国际化”特色发展战略。作为我国西南部离边境线最近的高校之一,红河学院正依托地缘优势,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的积极实践,以“国门大学”新理念打造沿边地区高等教育新高地。
近年来,红河学院主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积极融入“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地方社会发展、产业振兴、技术进步的需要,坚持学校定位面向地方、人才培养面向应用、专业结构对接产业、专业定位面向行业的思想,不断充实应用型大学内涵,2014 年学校获批为首批“云南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试点高校,2017年被确定为首批云南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院校建设单位。
目前,学校占地1166余亩,建筑面29.83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14.5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6.38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9214.03万元,图书馆藏书93.92万册。红河学院现有教职工911人,其中专任教师716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03人,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414人,现在读博士70人,二级教授6人,享受“国贴”、“省贴”、“省突”专家9人,具有国际教育背景教师72人、“双师双能型”教师143人。学校设有14个学院,招收来自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和东南亚国家的学生,目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13687人。
学科专业:学校开设64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分布在文、史、法、理、工、农、经济、管理、教育、艺术10大学科门类,32个专业类,已经形成多科性的本科专业体系。学校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实际和区位特点,开设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凸显区域特色的专业。部分学科专业优势特色初步显现。目前学校拥有云南省高校一流学科(B类高原学科)1个,省级立项支持硕士点建设学科3个,校级立项支持(省级备案)硕士点建设学科3个,省级优势特色重点建设学科1个,校级建设学科7个,校级培育学科7个,校级专业硕士建设学科7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 个,省级特色专业4 个,省级小语种重点专业2个,设置了5个面向GMS国家的东南亚语种本科专业,省级支撑产业升级重点专业群2 个, 省级实验实习实训基地与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 个, 省级东南亚南亚语种人才人才培养基地1 个,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 个,省级小语种重点建设专业2 个,省级教学团队4 个,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学院1个,省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1个。
人才培养:学校密切结合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积极为地方培养合格人才。建校以来,已为地方输送近4万名毕业生。升本以来,学校围绕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的根本任务,加强合格本科建设,基本构建起本科教学体系,目前正在进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深化对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内涵的理解,构建起“通识课、学科平台课、专业课”三大课程模块,着力建设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的课程体系,初步形成了具有学校特点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深化学分制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起以学分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体系;实施“本科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工程”,开展以专业、课程为核心的教学建设工作,构建起国家、省、校三级质量工程体系,立项建设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23项,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19项;着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形成以规范和评价教师的课堂教学活动为基础的管理及评价体系,建立起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制度,逐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学校本科教学有效开展,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学校已经从单一为地方基础教育培养师资,转变为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输送本科应用型人才,毕业生活跃在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其他行业领域,本科办学效益逐步显现。
科学研究:学校结合办学定位和地方实际开展科研工作,初步搭建和形成切合办学定位、区域特征的科研平台。学校积极培育和支持为区域发展服务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教师科研能力增强,学校科研实力提升。升本以来,学校共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7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44项、地厅级科研项目315项、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0项、横向科研项目111项、学校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32项;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11项、获授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104项;出版著作199部;发表学术论文7425篇,其中SCI、EI、ISTP收录论文875篇、核心期刊论文1683篇。目前学校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个,云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3个,云南省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基地1个,校级科研机构11个;有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2个,云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1个。
社会服务:随着学科专业结构的逐渐优化和办学内涵的不断丰富,学校的服务面向趋向多样化发展,社会服务能力逐步增强。目前,面向红河州产业行业发展需要,学校重点支持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积极融入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通过与重点企业或产业园区进行合作,加强技术研发,协同创新,促进技术转化应用,使学校成为红河州特色产业和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中心和服务平台。面向红河州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学校重点支持滇越研究基地、云南国际哈尼阿卡社会历史与文化发展研究基地、区域经济研究中心、建水紫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等相关研究机构主动深入政府、行业、企业,探讨亟需解决的社会难题,组织校内外力量,联合攻关,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充分发挥学校的“智库”作用。同时,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增加、规模扩大、层次提高;非学历培训从单独面向红河州师资培训发展为面向全省的高层次的师资培训,从单一的师范类培训转向多行业职业培训,面向企业、政府、社会的培训工作逐步拓展与深化。
国际化办学:红河学院充分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重点推进“教育国际化”特色发展战略,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境外办学、合作办学、国际学习、汉语国际推广/华文教育、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国际会议、文化交流等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学校与斯里兰卡科伦坡大学合作共建孔子学院。与12个国家、80余所国外高校、中小学及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与越南、泰国、柬埔寨的合作高校建立了汉语中心;在越南太原大学建立了办学点,开展联合培养本科学生的境外办学项目;自2007年以来,全校共有来自20多个专业的1100余名学生参加过‘1+3’联合培养、国际课程学习、中美121人才培养计划、境外实习等项目;努力发挥“云南省东南亚南亚语种人才培养基地”和“云南省华文教育基地”优势,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人才创造了条件。近年来,教育部先后批准我校设置越南语、泰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专业,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语种专业群,为培养国际化应用人才奠定了专业基础。
校园文化:学校努力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逐渐形成了一批体现“国门”特色、民族特色为主的文化品牌。秉承“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紧紧围绕学校“地方性、民族性、国际化”办学特色,围绕学校国门大学建设的新理念,关注学生全面发展,贴近学生实际,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积极开展少数民族节日公园、校园榜样人物评选等校内文化活动,打造文化品牌。以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核心,开展少数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讲团宣讲为代表的校外实践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学术性、文体性、实践性、兴趣性等为主要内容的立体校园文化体系,特色校园文化品牌逐渐彰显。
奖学金设置
红河学院奖优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中国籍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国家专项奖助金
(二)云南省政府专项奖助金
(三)学校专项奖助金
(四)国家助学贷款
(五)社会捐助
第四条 学校热忱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奖助学金可按捐助方意愿进行命名。学校将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外媒体上予以宣传和答谢。
第三章 奖助项目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红河学院奖助项目包括: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
(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三)红河学院助学奖学金
1、红河学院奖学金
(1)校级一、二等奖学金
(2)院(系)级一、二、三等奖学金
2、红河学院一、二等助学金
(四)勤工助学
(五)减免学费
(六)还贷鼓励金
(七)特别奖助金
(八)缓交费用
(九)国家助学贷款
(十)各类捐助所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的无偿奖助。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两个部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带有奖学性质的资助,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1、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2、评选资格:
评选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进入全班排名前10%的学生。若全班成绩排名前10%的学生中无经济困难学生,则按成绩排序推荐参评对象。
(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可采取一次性、按月或分期充入学生饭卡的形式发放。
2、评定资格:
评定时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态度和道德品质为主要依据。在上一学年中,文科学生若有两门以上(含两门)、理科学生若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重修,则不得参评。
第七条 云南省政府奖学金是云南省政府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而提供的无偿奖助。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
(一)名额、金额和发放形式:
具体名额和金额以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为准,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二)评选资格:
评选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达到合格以上,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进入全班排名前15%的学生。若全班成绩排名前15%的学生中无经济困难学生,则按成绩排序推荐参评对象。
第八条 红河学院助学奖学金是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的无偿奖助。红河学院助学奖学金分为两个部分:红河学院奖学金和红河学院助学金。
(一)红河学院奖学金是带有奖学性质的资助,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校级奖学金和院(系)级奖学金。
1、校级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名额和发放形式:
校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名额为全校学生总数的0.2%;校级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名额为全校学生总数的2%。校级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2、院(系)级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名额和发放形式:
院(系)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5%;院(系)级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10%;院(系)级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40%。院(系)级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
3、评选资格:
评选时以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量化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且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二)红河学院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等级、金额、名额和发放形式:
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2%;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800元,名额为院(系)学生总数的3%。助学金可采取一次性、按月或分期充入学生饭卡的形式发放。
2、评定资格:
评定时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态度和道德品质为主要依据。在上一学年中,文科学生若有三门以上(含三门)、理科学生若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重修,则不得参评。
第九条 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按学生总数的7%进行设置。按照劳动量,勤工助学岗位分为三个级别,分别为:一级每岗每月120元、二级每岗每月100元、三级每岗每月80元。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条 减免学费适用于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生申请、院(系)审核后,可以减去当年的部分或全免当年的学费。
(一)减免学费等级和名额:
减免学费分为减30%、减50%、全免三个级别,其中全免名额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0.2%,减50%的名额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1%,减30%的名额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的2%。
(二)评定资格: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须进入全班排名前60%,且德育和体育量化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方可参评。
第十一条 特别奖助金适用于见义勇为,或在科技创新、文艺创作和体育竞赛等活动中表现尤其突出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极为困难、无法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学生。特别奖助金的具体名额和金额不定,经院(系)调查、核实情况后,上报校助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缓交费用适用于家庭有暂时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费用的非毕业班学生。学生申请缓交被院(系)批准后方可参与选课、考试、实习等正常的学习活动,但必须在6个月内交清费用。到期仍未交清费用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缓交。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以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费、住宿费、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成绩良好的学生。贷款期限、利息和偿还方式以国家政策为准。学校鼓励获贷学生在离校前还清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可凭银行开具的结清证明到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还贷鼓励金。
第十四条 学校和院(系)应积极向社会各界争取捐助。捐助款项将按捐助方意愿决定使用方向。
第四章 参评和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参评奖优项目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奖助:
(一)重修超过规定门数;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
(三)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经济情况好转而不如实上报变更;
(四)有剽窃、抄袭等不道德的学术行为;
(五)考试作弊;
(六)恶意欠费;
(七)在各项奖助评选过程中有舞弊行为。
第十七条 被确定为奖优对象的学生,在发放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前若涉及第十六条中所列情况、则取消其荣誉和奖学金的发放。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学生,若涉及第十六条中所列情况,或有铺张浪费的行为,则立即停止后续助学金的发放,空缺名额不再补评。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指经济上特别困难,无法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生活水平,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的学习用品,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在校学生。
甄别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每月由家庭、亲朋好友等提供的可支配性收入在150元以下;
(二)学生的资助申请及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
(三)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四)班主任及班干部了解掌握的实际情况;
(五)其它足以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为主导,班干部为骨干,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按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40%的比例,由全班学生填写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选出本班预备资助学生,再由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在全院(系)进行平衡,按院(系)学生总数30%的比例确定预备资助对象,并收集整理相关个人材料,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申请及评选
第二十条 参评奖优和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须提交上一学年的成绩单,申请助困项目的学生还须递交申请书和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复印件有效)。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院(系)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量化成绩排名的统计工作,同时完成预备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
(二)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将奖助计划以通知形式下达院(系)助学领导小组;
(三)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将奖助计划细化到班级,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并确定奖助对象;
(四)院(系)助学领导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被确定为奖助对象的学生填写、提交《红河学院奖学金登记表》或《红河学院助学金申请表》;
(六)班主任、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七)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分类整理材料,须上报校助学委员会的项目按要求将材料统一上报,属院(系)直接管理的项目则将材料妥善建档保管;
(八)校助学委员会对直管项目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批,对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助学金由校助学委员会发放;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对直管项目的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和审批,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助学金从院(系)专项经费中发放。
第二十二条 还贷鼓励金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发放,其余奖助项目均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定。
第二十三条 除勤工助学、还贷鼓励金、特别奖助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项目外,同一学年内每个符合奖助的学生至多能获得其它奖助项目中的一项。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助学金、红河学院助学金、减免学费和社会捐助等项目资助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
第七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为系统、规范、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对我校设立的各奖助项目实施校、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红河学院助学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生处处长、副处长,宣传部部长,财务处处长,团委书记和各院(系)党总支(支部)书记组成。助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助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校助学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奖助工作;
(二)积极、广泛地与社会各界联系,挖掘资助潜力,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
(三)制定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四)负责起草、制定有关文件,修订章程;
(五)负责制定校级奖助计划,评审院(系)助学领导小组提交的奖助计划;
(六)负责审批校级直管的各项奖助;
(七)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八)负责检查院(系)奖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院(系)设立由党总支(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助学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奖助工作。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院(系)奖助方案,汇总上报奖助开展情况;
(二)负责审批院(系)直管的各项奖助;
(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助。
第二十八条 校助学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二)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三)红河学院校级奖学金
(四)勤工助学
(五)全免学费
(六)还贷鼓励金
(七)特别奖助金
(八)国家助学贷款
(九)以学校为对象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直接管理的项目是:
(一)红河学院助学金
(二)红河学院院(系)级奖学金
(三)减部分学费
(四)缓交费用
(五)院(系)自主争取到的社会捐助所设立的奖助项目
第三十条 校财务处按每年初全校学生总数及相应的生均标准设立奖助科目,纳入财务预算,按校助学委员会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的审批权下达奖助金指标。校助学委员会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必须严格财务纪律,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要纳入财务审计。校助学委员会直管项目在校助学委员会集体审批后,由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执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直管项目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院(系)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助学委员会和院(系)助学领导小组对学生的奖助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扩充奖助项目、增大奖助力度,确保我校奖优助困工作能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红河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04〕13号)、《红河学院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细则(试行)》(校学字〔2004〕14号)、《红河学院奖学金评选管理细则(试行)》(校学字〔2004〕15号)、《红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字〔2004〕16号)等文件全部纳入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助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6年4月10日
学生宿舍
住宿费每生每年:400-1200元
普通宿舍:8人间,高低床,宿舍有电话、饮水机、书桌、柜子,每楼层有公用卫生间。
普通宿舍:6人间,高低床,宿舍有电话、饮水机、书桌、柜子,每楼层有公用卫生间。
学生公寓:4人间,上床下桌,宿舍有电话、饮水机、太阳能、电脑桌、衣柜、书桌、宿舍内有卫生间
学生公寓:6人间,高低床,宿舍有电话、饮水机、太阳能、衣柜、书桌、宿舍内有卫生间
有列举不全之处,请咨询我校学生处:0873-3694855食堂 学校现有六个大型学生食堂(含一个清真餐厅),可同时容纳五千人就餐。学生就餐使用刷卡消费。平均伙食标准按平均消费水平男生每月的伙食大约需要210元左右,女生19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