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西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转学备案程序及要求》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同在钦州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3-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申请转学的流程及要求
(一)从我校转学到其他高等院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教务处对学生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将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领导审批签字,最后交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工作人员备齐拟转学学生转学材料寄送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在《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后寄送我校,我校将转学材料一并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二)其它高等院校转学至我校的,学生向我校提出转入申请,转出学校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寄送我校,我校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我校招生就业处出具转入学生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的证明,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学校领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中签署意见,学校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转学材料寄送转出学校。
备案时应同时附以下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暨备案表,一式四份(如学生需迁移户口请准备一式五份);
2.因患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转出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原件(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
3.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含录取分数、加盖学校公章);
4.转入学校提供的转学学生达到转入专业相应年份最低录取条件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简明表或其他文字证明);
5.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其它说明转学理由的有关材料。
(三)对经审批获准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编入相关专业及班级学习。
第五条转学办理时间
我校每年两次集中接收转学备案材料,时间为12月10日至次年的1月10日和6月10日至7月10日。
第六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责解释。
第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