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录取专业修读课程并完成学业,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或相关专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因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考核认可的;
(三)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一条 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进行,原则上在同一录取批次专业内进行。学生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未满一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一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根据学校当年转专业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各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和要求,同时提供考核科目与办法,教务处汇总信息后向全校公布;
(二)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的一周内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
(三)学生转专业的考核由转入学院负责,考核以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特长,以及学生对申请专业的适应能力,各学院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各转入学院根据学生转专业考核情况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五)接到学校转专业的文件后,转出学院应将转出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在一周内转交转入学院。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征得拟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须由所在学院同意,经学校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该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出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学手续未办理完结,转学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和来校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批次低于我校,申请转入我校的;
(三)在读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四)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生转学、转专业前已经获得学分的课程,其内容和难度均达到或超过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所获学分予以认可;内容和难度均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内容和难度之一不能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由学生和课程所在学院判定其所获学分是否认可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专转本”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再转换专业。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