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有特殊才能,转专业、转学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患某种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它高校合适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者不转学无法继续培养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生同意必要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以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填写《大连交通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接收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接受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应当取得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成绩合格成绩合格成绩合格成绩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者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重修。
第五条学生转专业应当按新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六条学生在本省转学,应当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确认。
第七条学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应当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确认,方可办理转学事宜。
第八条学生转入我校学习,应当取得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修读成绩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者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应当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