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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8

子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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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第七十四条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系、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院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院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七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末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七十七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