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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36

日日重复同样的事,遵循着与昨日相同的惯例,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一一太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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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办本科小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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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为落实“以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转专业应在坚持教育公平公正前提下,突出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意愿、注重个性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原则进行。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申请时间为一年级下学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第一学年应无重修科目。

第三条原则上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体育、艺术类专业与非体育、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四条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方面确有特长,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转专业学习能有利于其培养和成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特殊类型需转专业的学生要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二)申请转专业前所修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外语等)有1门(含1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三)已办理试读手续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五)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六条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6人的党政工作联席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一)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考核方案中,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方式由学院确定。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和提交《贵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学习成绩单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提交的材料(含《贵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学生填报的《贵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学生申请转入的学院。

第十条考核与接收

(一)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指已通过原专业所在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提交的材料(含《贵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工作方案,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如通过学院网站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入学院党政联席会将同意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相关党政联席会决议及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同意转入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

第四章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十一条在原专业修得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计算机基础课、军训和军事理论课、体育必修课等通识教育课的学分,可直接转换为转入专业相应模块的学分。

第十二条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若原专业课程内容与转入专业的相应课程基本相同,且学时、学分数与转入课程学时、学分数基本一致,则可以转换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转出、转入专业的课程相同而学分不同,其课程与学分由转入学院与教务处酌情认定。

第十三条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在转入专业不能转换的,最多可以冲抵6学分的通识教育任意选修课,冲抵后仍有剩余的,不再计入转入专业的有效学分。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学分转换的学生,须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课程认定与成绩(学分)转换申请表》,并报转入学院审核后教务处认定。

第十五条未取得转入专业规定课程模块的其他学分,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补修学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作弊、旷考以及其他违反校纪的情形,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一律从转入专业的二年级开始学习。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后第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新转入专业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指导学生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要求进行学习,指导学生继续完成学业。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并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学校将对各学院实施转专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务处经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转入资格,并根据《贵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对学院相关责任人按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