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院内转专业,须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学校内转专业,须经相关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2.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北京市教委批准。省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
3.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4.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