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获得相关的国家级、省部级奖或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修满各学期的必修学分,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违纪记录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经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学校要求,各学院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院当届录取学生人数的8%~10%。
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方可转专业。学生可在一年级或二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根据教务处或学院通知填写《本科生学籍处理情况(校内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制表备案后,于春季学期第十五、十六周报至转入学院。
(二)各学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和结论。考核小组应不少于三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考核应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束后,接收学院必须公示(含网上)考核结果。
(四)接收学院在校历春季学期结束前将审批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五)各接收学院指派专人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一至第二教学周内统一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六)转专业后学生的学籍档案应由学生原所在学院转交转入学院。
三年级以上不得跨学院申请转专业,学院内调转专业应从严审批,确保学生在后续学习时间内能够按时完成转入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培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的确认,由转入学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