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政策
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按健康标准不适于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院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生本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定向培养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学生;
3、申请转入重点院校;
4、由专科转入本科;
5、应予退学学生;
6、无正当理由。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本校同一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需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出学院院长和转入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部门审批。
2、申请转入本自治区内其它院校的学生,须经教务部门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部门出具学生转出函,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转至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还须转入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自治区内其它院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须由转出院校与我校教务部门来函联系,经主管校长批准,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自治区外其它院校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者,还需转出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转学学生的户口迁移,需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5、教务部门在每学期第16周受理转专业、转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