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转学与出境自费留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转专业按《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因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在征求学生同意后,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拟转入学院同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校备案,具体流程见《广东工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校内逐级审批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及备案。
(四)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并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学生转学的手续,上半年在五月底前办理,下半年在十一月底前办理,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六)学生转学、转专业,学校不退还所收费用。
(七)因身体健康原因转学学生需提供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转学的具体操作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转学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补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学院(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保留学籍1年或退学,学校提供学习证明及成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