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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北京工商大学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其他时间学校不予受理,且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申请转入同一年级其他专业的,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一)通过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无补考或重修课程,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且年级专业排名在前10%; 

(二)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或处分已解除的;

(三)满足拟申请转入学院和专业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转入其他专业低一年级。其在原专业学习的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的转专业事宜,按学生入伍当年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和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专业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的10%。

第五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申请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在年级的专业排名、处分情况等条件,将同意转出的学生材料送到拟接收学院,拟接收学院对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五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完成新专业报到和注册手续,并按照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缴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校可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照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接收学院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和学分进行梳理,学生需向接收学院详细了解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应修读课程的情况及毕业要求。

第五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经本人申请,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课程类别和学分的转换。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必修课学分,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层次要求,则可进行转换;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不能进行转换。选修课学分和不可转换的必修课学分由本人申请,经接收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出本校,学校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学生转学的审批手续,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

拟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教务处对拟转入或转出我校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或转出,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对拟转入或转出本校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对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其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转学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除按前款相关规定执行外,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七条学生转入本校后,须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方可毕业。具体课程类别、学分认定和学分转换等事宜按学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