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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湘潭大学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

按程序审批后允许转一次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现专业学习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专业调整,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

(四)招生时定向委培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该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院(系)批准同意的专业转出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批准同意的专业接收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求转专业,应于学期末向院(系)提出申请,接收院(系)应于下一学期报到第一周周五前将拟接收转专业情况汇总报教务处。

院(系)应将审批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

学生按转专业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院(系)应及时给学生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跨校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学期末向院(系)和学校提出申请,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由专业负责人根据其所获得学分的课程要求和内容审定。

第三十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三十一条院(系)应根据本规定制订本院(系)转

专业具体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和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