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按学科类招生的学生,根据学校专业分流相关规定及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可在相应学科类内自主选择专业。
第二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专业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等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科类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背第三十八条规定者,可申请转学科类或专业(以下统称转专业):
(一)品德优良、成绩突出,第一学年结束应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类)10%以内的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学习成才的;
(二)学生确有某专业兴趣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复学后,无原所修专业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的;
(二)经单独招生(含专接本)、提前批录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五)有过考核违纪、作弊行为的;
(六)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申请转专业者,高考录取分数未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七)按照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类别的划分,文科、理科、艺术类等互转的(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第五条学校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转专业进行宏观控制,接收转专业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年级总人数的15%以内。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就业等情况,按照学校宏观控制比例制定各专业接收计划,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申请时间为秋学期初。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转专业由学校于第二学年秋学期初集中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三)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由学校按一定比例择优选拔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凡不符合转入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成绩以通识通选课记入成绩册。
(五)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六)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则上控制在该年级总人数的15%以内。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就业等情况,按照学校宏观控制比例制定各专业接收计划,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末申请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