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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所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院校别的专业继续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者。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所在院系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学生处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跨省者须由两地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将有关材料送转院校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经上述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年的学生;

2.民族学生预科期未满;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4.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学生;

5.由专科转入本科的学生;

6.师范院校转入非师范院校者(学校认为不适宜学师范者除外);

7.二级学院转入一般本科的学生;

8.直升本学生;

9.零批次录取的艺术类学生;

10.定向计划、追加计划录取的学生;

11.不及格课程达到本校退学规定标准的学生;

12.无正当理由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