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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验证明,不能在原专业

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

4、学生进校学习一年后,凡取得40学分(含)以上且平均学分绩点列本院同专业学生总

数前5%者可跨院转专业,列本院同专业学生前15%者可在院内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凡入学三年(含)以上,或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或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

3、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的开学前办理。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推荐,

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

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

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