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优秀生选专业
1.为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潜质,学校给予优秀学生在修完第一或第二学期课程后一次重新选择专业机会。
2.报名资格
(1)品德优良,无纪律处分(含校内通报批评);
(2)成绩优良。
3.报名及录取人数
(1)符合报名资格者均可报名。其中成绩优良的最低标准为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
(2)各专业可接受的优秀生选专业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系)确定申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并在全校公布。
4.录取原则
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可接受人数,以学生申报的拟重新选择的专业为单位,按原专业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5.工作程序
(1)学校于第一、第二学期末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的重新选专业优秀生人数;
(2)各院(系)根据报名资格组织学生填报选专业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一个志愿;
(3)各院(系)审核并确定优秀生选专业报名名单并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按要求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录取原则确定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
(5)教务处汇总优秀生选专业公示反馈情况,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在全校公布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
(6)原院(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籍处理通知”负责通知录取的选专业学生至转入院(系)报到;
(7)转入院(系)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处理。
第二条特殊情况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低录取分数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专业者;
(3)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4)有转学经历者;
(5)有转专业或调整专业经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5)应予以退学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程序: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确认转专业理由,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条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补齐所有课程并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五条转专业(包括优秀生选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进行缴费,转专业前已收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