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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允许其转学或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后复学时学校没有原专业者。

5.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人才需求发展的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文、理科基地班中期筛选时专业须变动的部分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院(部)同意,接收院(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生本人申请、院(部)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由两个学校共同向陕西省教育厅报批。

3.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先经学生本人申请、院(部)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接收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报请、审批;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的公安部门。

4.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有关的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将其思想品德鉴定、健康材料、招生录取审批表及学业成绩寄(交)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职(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转入本科后随三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要求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6.应当退学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公共课学分由教务处认定,专业课的学分由院(部)认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