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大类(专业)与转学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大类(专业)、转学:
(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大类(专业);
(2)确有专长,转大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大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大类(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无正当理由者。
转大类(专业)与转学的手续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大类(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范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大类(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5.经批准在一、二年级末转大类(专业)、转学的学生,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大类(专业)的培养计划记载。二、三年级开始按新专业培养计划核对是否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一、二年级未学的课程由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