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取得我校本科学籍、修满一学年、没有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年级平均学分绩点≥2.0的当学年入学的学生,可在一年级结束时提出转院(系)、转专业申请(单招生、国防生等除外)。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第二条转院(系)、转专业必须参加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转院(系)、转专业具体程序为:
1、各院(系)于五月初上报专业接收人数、考核课程、报名条件、录取条件,经教务处审核后于五月中下旬公布。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从网上提交申请,院(系)对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和学分绩点进行审核,教务处复核后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3、转院(系)、转专业考试一般安排在短学期开学前后进行(具体见当学期的日程安排)。
4、被批准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应于短学期内办完转的有关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将取消其获得的转院(系)、转专业资格。
5、申请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不论转是否成功)短学期必须跟原班级学习。
6、转院(系)、转专业一般应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级学习。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也可申请转院(系)、转专业,但须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1、个别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个性特长者;
2、个别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五条转院(系)、转专业学生按照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原专业所学课程按照相近的高要求课程可以替代低要求课程的原则进行替代(同类的高学分课程可以替代低学分课程);替代后仍缺课程应选课补修;所转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已修课程可转换为相近的通识类选修课学分。学分替代须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后由所在院(系)教务助理进行替代。
第六条转院(系)、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
第七条转院(系)、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院(系)、转专业。
第八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解释。具体实施细则以学校当年下发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