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普高类按考生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综合文化考试成绩+面试成绩+附加分)为基本依据,中职类按考生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附加分)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按照普高类、中职类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三十三条 录取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面试或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三十四条 预录取考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学校根据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