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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生考试院公布招生工作“六不准”纪律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1、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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