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费减免对象
凡国家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科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本学年学费减免:
(一)根据《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学生(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
(二)根据《湖南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学费的“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对象。
二、申请减免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大学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需证明材料要求:
1.烈士子女需有烈士证复印件和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及相关文件等材料;
2.优抚家庭子女需有优抚家庭证书复印件和民政局开具的贫困证明及相关文件等材料;
3.特困家庭子女由每个学院按学校当年确定名额申报,必须为当年贫困生库中特困学生,并提供贫困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孤儿需提供孤儿证或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5.国家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的高水平运动员需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6.“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生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省文明办签发的文件原件及教务机关出具的成绩单;
(三)学院初审:学院审核时应对学生减免金额严格把关,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减免建议,并公示初审结果。
(四)学生工作部根据学院初审意见,经学校学费减免工作小组讨论,评定减免额度。评定结果公示期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由计财处直接抵扣学费,所余部分发到学生本人学费缴纳银行帐户。
三、减免额度
(一)“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获助学生根据国家政策进行减免:本科新生减免全部学费;高年级学生根据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学费减免。
(三)校高水平运动队队员由体育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统一申报,不经体育学院统一申报的学生不具备学费减免资格。
(四)孤儿:根据证明材料,若申请人符合减免条件,给予全部学费减免。
(五)特困家庭子女由各学院按学校当年确定名额推荐建议减免学生和减免金额。
四、评审情况
经学工部初审、校学费减免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减免的同学和减免的金额,公示期满后,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