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体检
1.符合下列条件且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考办指定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户籍、学籍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黑招考办普招〔2009〕12号)文件执行。 5.报考香港、澳门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 报名。 6.各级招考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7.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根据《黑龙江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黑招委联〔2009〕2号),今年起普通高中应届学生综合评价信息纳入考生电子档案,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8.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应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报告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考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二、考试
12.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3.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全国统考考点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15.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16.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17.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考试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 18.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 19.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汉语文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20.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21.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考试办法按《201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黑招考办普招〔2009〕14号)文件执行。 22.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术科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四、照顾政策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件); (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考生。 3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降低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普通高中应届考生。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省内或省属院校时按相关政策投档。 (1)在我省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对俄语语种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 38.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和艺术类招生。五、录取
39.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40.我省录取批次划分为: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和高职(专科);艺术类提前批、艺术类本科一、二批和艺术类高职(专科);体育类本科和高职(专科)。 录取时段: (1)艺术提前批录取院校: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2)提前批录取院校: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一批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3)第一批本科录取院校: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艺术本科二批。 (4)第二批本科录取院校:一般本科院校;省内中外合作办学(含民办)本科院校和专业。 (5)第三批本科录取院校: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6)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公安(司法)专科院校,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专业)。 (7)高职(专科)批录取院校: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41.省招委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二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2)省内本科二批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含体育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除外)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总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参考分数线的65%划定。艺术类高职(专科)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划定。 艺术类全省统考专业本科一、二批在文化课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分别划定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 体育本科在文化课控制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划定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42.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次性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43.本科三批院校分两段投档,在二批省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本科三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高职(专科)分两段投档:第一,在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投档;第二,未完成计划的在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以内投档。 44.在招生章程中未规定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的高等学校,在我省划定的体育类文化课、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对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的高等学校,在我省文化课、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可根据高等学校的录取规则向其投档。 45.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分三种:在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按比例折合,按合成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6.定向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7.高校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省招考办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且不低于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范围内,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试点高校调档分数下20分但达到我省确定的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高校应向省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 48. 实行自主招生的重点高校可在高校自主考试基础上,自行规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选报自主招生高校的考生,统考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自主招生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满足高校规定的录取要求,省招考办向考生选报的高校投档,高校对考核和公示合格、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49.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须经高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公示两周后可以投档;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参加由高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合格,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和录取。 50.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高等学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本科一、二批)录取分数线下80分。 51.在本科批次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将在批次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批次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52.普通高中应届学生报考本科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录取院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达到10个C级及以上,其他方面要达到普通高中毕业的基本要求。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不到10个C级的考生,二批次以上高校不予录取。报考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院校及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不做统一要求。往届生及其他社会考生对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做要求。 53.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考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4.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流转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预录取,同时立即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5.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语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7.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于
六、信息公开公示
66.省招考办负责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市、县(市、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67.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招考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8.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七、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招考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与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办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7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71.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八、附则
72.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根据我省新课程标准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规定,将实行单独招生录取方式,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5.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