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 促进推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研究生的选拔质量,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推免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
具有推免资格的招生单位,要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推免工作实施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实施办法中要包括科学、全面、严谨、细致的推免生遴选、评价体系,严格的工作程序和细致的工作方案。院(系)要成立有关负责人和导师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推荐及接收工作,并组织实施。要完善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机制,推免工作必须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免工作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团”和“硕师计划”专项推免工作。各推免单位的推免工作管理办法、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开展推免生工作,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
二、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
我省所有招生单位都可以接收推免生。各招生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吸引具有推免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招生单位要在规定时间上报硕博推免招生专业目录,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原则和复试办法,切实把推免生工作作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综合评价,不断完善择优选拔的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要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要统筹各学科和专业布局,促进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和特色专业的水平提升。推免生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综合评定,择优选拔。要统筹推免和统考招生,所有专业必须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考生,保障统考考生的平等竞争机会,切实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
三、促进推免生校际交流,保障考生自主报考。
各有关推荐高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所有具有推免资格的考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荐高校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针对今年推免生工作办法的变化,招生单位要准确、及时对考生做好政策宣传和报考培训工作,把服务考生落到实处。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招生单位严格按照推荐、接收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展开推免工作。推免工作要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选拔公正。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都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姓名、院系、综合测评成绩等)、复试录取办法、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咨询申诉渠道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推荐和接收一律无效。要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推免工作公平公正。凡是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工作的、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招生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