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盟市招生考试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考生考试规则》和《监考员守则》下发给你们,请在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使用。
附件:1、考生考试规则
2、监考员守则
附件1:
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点统一配发中性笔、直尺、橡皮、文具袋,考生不能自带上述文具,只可携带2B铅笔、圆规、三角板、削笔刀,自命题科目需携带小刀和胶水(浆糊)。
二、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可携带科学计算器。
三、考生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凭二代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排队接受指静脉验证入场,未进行指静脉验证入场的考生,须到考务办接受指静脉验证,所误考试时间不补。
考生须将除文具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四、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五、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纸)后,须认真核对科目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无误后,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思想政治理论(101)、英语一(201)、英语二(204)、西医综合(306)、中医综合(307)、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99)6个一题多卷考试科目更换答题卡(试卷)时需将试卷和答题卡一并更换。
六、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填写报考单位、姓名、考生编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和一题多卷科目的试卷类型条形码。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未在试卷分发对照表上签字,影响评卷的,责任考生自负。
七、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纸)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八、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一律用2B铅笔填涂答案;非选择题一律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一律无效。
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除翻译题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十、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十一、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卡)等,不准将试卷(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执法人员不准穿制服参加考试。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退场时不得将考点统一配发的文具带出考场。
十三、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规定的场所逗留和交谈。
十四、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附件2:
监考员守则
一、在考点主考、副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安排,履行监考员职责,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考试情况。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二、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熟悉施考程序,特别要熟悉一题多卷统考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相关考务操作,熟悉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的作弊工具。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不准上岗前饮酒,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工作场地,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内容。进入工作场所时,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
四、监考员随机派位确定后不得擅自相互调换考场。
五、按规定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和随身携带物品检查,按照《座次表》检查、核对考生本人、《准考证》及二代身份证的一致性,督促考生填写姓名、考生编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要求其改正。
六、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作弊行为并如实记录和保存作弊证据,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七、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纪检员、流动监考员、巡视员以及加盖缺考、空白专用章的考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八、负责重要考试时间节点(开考、终考时间信号发出后)的时间复核工作。考试期间,监考员必须不时的核对考场配备的时钟时间是否准确,防止钟表走时有误,如有问题必须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进行更换。
九、考试期间,应穿软底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等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不准无故在考生附近长时间驻足观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考生或考点外其他人员提供与考试有关的任何信息;
十、遵守监考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和影响考生答卷的事情(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聊天,抄题、做题、念题等)。不暗示考生答题。
十一、不得对违规违纪考生斥责训骂,更不能侮辱打击,要以人为本,尊重考生人品和人格,且一律不得接受考生或家长贿赂,偏袒倚护考生作弊。
十二、不得协助考生实施舞弊。违规者,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因入场检测不严,致使考生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并利用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监考员,要严肃处理。
十三、考前、考后检查、清理和密封考场。
十四、必须遵守《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奖惩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