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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新疆直升专招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 2017-04-23

关于做好2014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 (专科)工作的通知 
新教发办〔201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序衔接的职业教育格局,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自治区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工作(以下简称“直升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统筹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扩大高职教育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招生规模,促进职业学校学生多样化成长,推进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升职业教育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满足各族群众的教育需求,营造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2014年下达直升专招生计划1417名,其中民语系招生计划629名,占总计划的44%。直升专招生计划纳入各接收院校当年核定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总数,单独下达、单独使用。

(一)招生院校: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昌吉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职业大学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伊犁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17所高职(专科)院校。

(二)招生专业:优先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以及社会需求量大、就业率高、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三)招生对象: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自治区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并符合以下条件:

1. 中等职业教育在读期间的所有课程合格,达到所在学校及专业的毕业要求。所有考试科目平均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前20%以内(可不含最后一学期成绩),如果个别学生书面声明放弃报考,可顺次递补。

2. 原则上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要取得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一级以上等级证书(含一级);计算机专业的学生要取得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二级以上等级证书(含二级)。

(四)教学管理:各招生院校应按照国家和院校有关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教学、管理规定,对直升专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并制定专门培养方案,原则上以整班培养为宜。如录取人数不足以单独编班,可插入当年录取新生相同专业培养,但也需单独制定培养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直升专学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及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对于获得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大赛其他自治区级奖项的学生,在达到基本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录取,具体办法由各招生院校确定,并在当年招生简章、章程中公布。对于在校期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或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一、二等奖获得者,可免试入学。在同等条件下,接收院校可优先录取申请就读专业与获奖项目(或中职就读专业)相对应或相近的学生。

(六)录取:直升专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院校负责、招办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推荐、初审、审查、测评、公示、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厉查处和及时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真正使工作成为各族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对工作中存在违规承诺及操作、虚报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学校直升专资格。

三、开展直升专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是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各有关院校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进一步明确工作定位,坚持标准,严格自律,加强管理,认真做好2014年直升专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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