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一般按照不超过我校在省份公布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第一学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省份模拟投档情况,原则上按105%左右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九条山东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山东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普通高考统一录取时,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不拒绝招收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山东大学实行按大类招生。普通高考录取时,山东大学(10422)以第一学校志愿调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按照“分数级差”的原则进行,第1-2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3分,其它专业(类)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山东大学(19422)以第一学校志愿调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将根据成绩从高到低首先安排招生计划数以内的考生的专业志愿。
非第一学校志愿调档的考生,专业(类)分配在缺额专业(类)计划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有特殊说明的省份除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