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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作者:  时间: 2017-1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4.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造谣生事。   (四)丁类过失。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  5.浪费公司财物;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  8.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  9.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员工旷工。  (1)旷工1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30%;  (2)旷工2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60%;  (3)旷工3~4天,扣除当月效益工资100%;  (4)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1)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扣除10%效益工资。  3.事假。  (1)事假超过标准1天,扣10%效益工资;  (2)事假超过标准2天,扣30%效益工资;  (3)事假超过标准3天,扣50%效益工资;  (4)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1.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分,可辞退该员工。  4.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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