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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奖励旅游的相关规定

作者:  时间: 2017-10-16

第一条本规定主旨在全公司范围内激励业绩优秀的工作团队,导入健康、和谐的生活理念,努力为员工创造称心的工作环境,关心和爱护员工,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第二条参加带薪奖励旅游的范围是:  1、按文件规定符合业绩标准的单位;同时按考核计算得分在前名的单位;  2、获奖单位在册正式员工;  3、其他经分公司总经理室讨论通过的可以参加带薪奖励旅游的员工;  第三条本次带薪奖励旅游由分公司统一组织旅游线。  第四条不愿意或不能参加统一组织旅游的,公司不予另行补贴。  第五条参加带薪奖励旅游的员工在旅途中应注意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参加旅游的员工必须遵守目的地各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各国各地区的风俗习惯。违反旅游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而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的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参加旅游奖励的员工如带家属,家属成员的一切参团费用自理,并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参团家属的一切责任均由家属自负,公司不承担家属的任何安全事故及其它法律责任。  第八条所有参团人员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自费项目、个人消费、司机导游小费等项目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本规定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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