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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作者:新考网  时间: 2024-05-03

南方医科大学 2024 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 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 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 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 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 1023-1063 号, 邮政编码 510515

顺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大道 33 号,邮 政编码 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校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 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 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 医学(八年制)专业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 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 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 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 育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 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 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 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 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 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 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 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所有专业录取批次按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 份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 考我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大一、大二学年在顺德校区实行书院 制管理模式,大二学年结束后进入所在院系的校区培养。学校各


专业招生计划、报到地点、教学地点和住宿校区以及其他有关要 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  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 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比例的要求 和生源情况,学校合理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 生计划的 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 调整。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 计划总数的 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 增加计划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 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 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择优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 差。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  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   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   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传统文理科省份理工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文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成绩、文科综合;高考改 革省份物理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历史类依次对 比语文、数学、外语、历史。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 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 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 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和录取,按照教育 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 就读。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民 委专项等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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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 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 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八年制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 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 制。

第二十六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 次普通类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 考试科目对应的 3 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 具体要求以各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 21 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各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选科要求 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  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  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 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 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 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 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 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考生在填报志愿 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 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 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 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 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


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 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 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 医学类专业 7660 /人 ·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 6850 /人 ·学 年;管理类、法学类专业 6060 /人 ·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 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 : 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 1700 ∕人 ·学年(带空调),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 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 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 金、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机制,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 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 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648502   61648504     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zsb@sm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61648149     真:020-61648149

学校网址:https://www.smu.edu.cn/

招生网址:https://portal.smu.edu.cn/bkzs/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 用于本校 2024 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 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规定 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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