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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19

只有立足平等的教育,使草木自己成长,每个人的本质才都能得以发挥。【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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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章程

作者:新考网  时间: 2023-11-10

 (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音乐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沪教委法〔2023〕28号修正)

  序 言

  上海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称“国立音乐院”,创建于1927年11月27日,是中国第一所独立建制的国立高等音乐学府。1929年9月更名为“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学校曾用名“中央音乐学院华东分院”,1956年定名为“上海音乐学院”并沿用至今。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艺术创造和知识创新为动力,坚持精品教育战略,发扬“重视基础、严格教学、精于实践、善于总结”的教学传统,遵循“出人才、出作品、出思想、出标准”的办学理念,致力于培养德艺双馨、红专兼备、国际视野、全面发展的拔尖创新艺术人才,以“中国高等音乐教育的引领者、文化强国战略的支撑者、上海文化品牌的贡献者、长三角音乐联盟的牵引者、国际文化艺术交流的示范者”为目标,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音乐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音乐学院,简称上音(英译为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简称SHCM)。学校住所:上海市汾阳路20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汾阳路20号和上海市零陵路52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学校网址:https://www.shcmusic.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校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使命是“养成音乐专门人才,一方输入世界音乐,一方从事整理国乐,期趋向于大同,而培植国民美与和的神志及其艺术”;愿景是“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把握自身特色的办学定位,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七条 学校主要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不断完善“大中小一贯制”“教创演研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学位及其他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法依规向卓越的学者、杰出的艺术家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术称号。

  第九条 学校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文化和旅游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自主决定教职工的聘任,依法依规实施奖励与处分。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经师生员工充分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构建并完善以党建为引领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十七条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委员会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并支持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中共上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创作、艺术实践、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各学科专业师德师风过硬、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二)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三)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

  (四)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五)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并决定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在院长领导下,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的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并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六)检查、监督和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二级院系、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二级院系,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院系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创作、艺术实践、学科建设与科研等行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履行相应学术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等直属单位,为学校教学、创作、艺术实践、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含附小),附中的组织管理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享有权利并履行职责。学校与校外单位、组织或其他社会主体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和良好氛围;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实行帮困助学制度和救济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对经公开招聘在事业单位编制内录用的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创作、艺术实践、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岗位调整以及奖惩等的依据;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和服务社会发展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特聘专家、柔性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体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经费筹措机制。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依法、合理经营。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人文校园、生态校园、数字校园和安全校园,持续创建文明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上海音乐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社会贤达、著名学者、社会声誉良好的企业家及学校代表组成。

  第五十三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自身章程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基金会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助力中华文化走出去。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回应社会需求,扩大办学社会参与,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学历培训与合作办学。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中国古代乐器编钟和古希腊乐器里拉琴结合的编钟形图案。篆体“上音”字样融于编钟顶部,“1927”字样置于里拉琴中间,图案下方有“上海音乐学院”、 "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字样;

  标识系统主要色彩是上音金(R:164,G:120,B:80)、上音紫红(R:119,G:27,B:61)

  徽章题有“上海音乐学院”、"SHA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字样。

  第六十条 学校的校训:“和毅庄诚”。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沿用《国立音乐院院歌》(易韦斋词,萧友梅曲)。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27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院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修改草案经讨论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十四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章程的解释草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指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章程的解释同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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