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权限
第三章 学院的组织单位
第四章 其它一般规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及
第一条 章程之核准
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该章程公布于本行政法规附件,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陈丽敏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及拥有人
一、“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葡文名称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称为“ 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 ”,以下简称“ 学院 ”,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护理高等教育机构,其拥有人为“ 镜湖医院慈善会 ”。
二、学院作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 、教学 、纪律 、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
第二条 宗旨
一、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护理健康科学人才,发展护理健康科学技术 ,创造与传播护理健康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 ,并为社区提供服务及与同类机构合作 。
二、为履行上述宗旨,学院可以:
(一)在推行本身理论教学、实地学习 、社区健康及学术科研活动时 ,与本地或外地的其它机构合作 ,以及签订意向书、协议、议定书和合同 ;
(二)创设或参加本地或外地组织及机构 ,而其所举办的活动系与学院利益一致者 ;
(三)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业服务 ;
(四)与镜湖医院共同推进护理健康科学的教学 、科研及技术的发展 。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场所
经镜湖医院慈善会批准 ,学院于镜湖医院内进行临床学习 ,而有关实习则可在该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内进行 。
第四条 经济年度
学院之运作或经济年度以其教学年度或学术年度为准 ,即以每年九月一日为起始 。
第五条 学位及文凭
学院在护理健康科学范畴内颁发 :
(一)高等专科学位 ;
(二)学士学位 ;
(三)短期课程文凭和证书 。
第六条 学术和教学自主权
一 、学院行使学术自主权时,有权自由制订 、规划和进行护理健康科学范畴之学术文化活动 。
二 、学院享有拟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 ,制订教学方法 ,选定评核方法和试行新的教学经验上的自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