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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镜湖护理招生章程

作者:  时间: 2017-04-1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权限

第三章  学院的组织单位

第四章  其它一般规定

第五章  最后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十条(五)项的规定及二月四日11/91/M号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 ,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章程之核准

核准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该章程公布于本行政法规附件,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废止

废止十一月十五日418/99/M号训令第三条。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陈丽敏

 

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性质及拥有人

一、澳门镜湖护理学,葡文名称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称为“ 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 ”,以下简称学院 ,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护理高等教育机构,其拥有人为镜湖医院慈善会

二、学院作为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享有学术 、教学 、纪律 、行政和财政自主权 。

第二条 宗旨

一、学院致力于培养高素质的护理健康科学人才,发展护理健康科学技术 ,创造与传播护理健康科学的理论知识和技术 ,并为社区提供服务及与同类机构合作 。

二、为履行上述宗旨,学院可以:

(一)在推行本身理论教学、实地学习 、社区健康及学术科研活动时 ,与本地或外地的其它机构合作 ,以及签订意向书、协议、议定书和合同 ;

(二)创设或参加本地或外地组织及机构 ,而其所举办的活动系与学院利益一致者 ;

(三)向社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专业服务 ;

(四)与镜湖医院共同推进护理健康科学的教学 、科研及技术的发展 。

第三条 学院的教学场所

经镜湖医院慈善会批准 ,学院于镜湖医院内进行临床学习 ,而有关实习则可在该医院及其它医疗机构内进行 。

第四条   经济年度

学院之运作或经济年度以其教学年度或学术年度为准 ,即以每年九月一日为起始 。

第五条 学位及文凭

学院在护理健康科学范畴内颁发 :

(一)高等专科学位 ;

(二)学士学位 ;

(三)短期课程文凭和证书 。

第六条 学术和教学自主权

一 、学院行使学术自主权时,有权自由制订 、规划和进行护理健康科学范畴之学术文化活动 。

二 、学院享有拟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 ,制订教学方法 ,选定评核方法和试行新的教学经验上的自主 。

 http://www.xmyuand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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