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学申请人的亲戚,包括:子女、领养子女、父亲或母亲、兄弟姐妹、继子女,(即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或继母、异父母兄弟姐妹、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叔伯婶姨、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继祖父祖母、继外祖父外祖g母、继孙子孙女、继外孙子外孙女、继叔伯婶姨、继侄子侄女、继外甥外甥女。
由此可见,不是只有父、母可以作为赴澳监护人,上述关系的亲戚均可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2、年龄在21岁以上并具有良好品行的人;
3、适合健康检查与经济状况的各项要求;
4、无6岁以下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