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类及体育类特长生测试考试
一、凡参加2016艺术类及体育类全省联考,成绩合格,且能提供高中会考成绩单的考生,无需参加单独招生综合文化知识测试,会考成绩以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为准。折算计分原则:A级计150分、B级计130分、C级计110分、D级计90分;凡参加2016年艺术类及体育类全省联考成绩合格的特长生,无需参加由我院组织的专业测试,专业测试成绩按100分计。
二、无高中会考成绩单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招生综合文化知识测试。
三、未参加或全省联考成绩不合格且无高中会考成绩的特长生,需在酒泉考点参加我院组织的艺术类、体育类单独招生综合文化知识测试和专业测试。
(一)考核测试成绩构成
考核测试成绩由综合文化知识、专业和加分项三部分构成,满分65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测试450分,专业测试100分,加分项100分。
(二)综合文化知识测试
同普通单独招生测试办法。
(三)专业测试
根据考生所报特长,由我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四、加分项
加分项目共4类,按照重视基本技能、专业对口、同类按最高级别对待和最高封顶的原则加分。考生各类计分在10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加分总分,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表彰奖励加分
1. 2013年7月以来获得地市级(包括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加20分。
2. 同时获得地市级(包括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只计算一项。
(1)基本技能特长加分
① 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加5分。
② 参加演讲、舞蹈、歌咏、美术、体育、音乐、表演等比赛(不含特长技能竞赛),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0、15、10、8分,获得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5分;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不予加分。
③ 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加15分。
(2)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分
① 技能等级证书加分。2013年7月以后获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能证书,并与报考的专业大类相符,初级一项加10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15分,中级一项加15分,两项及两项以上加20分。本类最高加分限20分。
② 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得的奖励与报考的第一志愿相一致,按照国家级、省级一二三等奖励分别加25、20、15、10分,获得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不予加分。
(3)与国家政策对接教育部规定及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加分项目:
① 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20分。
② 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的汉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
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甘肃省招办的领导下,由我院组织实施。
二、录取原则
(一)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考生报名资格公开、录取规则公开、录取过程公开、录取信息公开、录取结果公开。
(二)遵循“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录取原则。
(三)遵循“招办监督、院校负责”的录取原则。
三、录取规则
(一)按照招生计划105%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最后一人成绩即为最低录取分数线。
(二)坚持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坚持尊重志愿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先录取其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录满为止。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如果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又服从专业调剂的高分考生和专业志愿有计划空额的低分考生的情况,招生计划空额先优先调剂给高分考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四)面向连片贫困县和插花县专项计划按照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和一县一线的方式进行,遵循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按贫困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首先录取500名贫困县计划,其次录取普通计划。面向贫困县的单独招生计划采取一县一线、提前录取的计划完成为止,其余上线考生按普通计划对待。
(五)面向贫困县和插花县专项计划的单独招生计划可根据生源报考情况,调剂至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其他贫困县招生计划。
(六)遵循 “以招生计划为指导”的原则。录取总计划不突破1100人,各专业录取人数按照考生意愿可做调整。
(七)招生就业处根据以上规则,提出预录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招办。
四、特长生录取规则
艺术类及体育类特长生根据省内艺术类和体育类联考成绩和单独招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依招生计划数,确定比例划定录取分数线,实行“双线”录取。具体录取办法如下:
(一)凡参加2016艺术类及体育类全省联考成绩合格且能提供高中会考成绩单的考生无需参加我院的单独招生综合文化知识测试和专业测试,凭联考成绩优先录取。
(二)不能提供高中会考成绩单的考生需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招生综合文化测试,成绩应达到我院单独招生艺术类及体育类特长生的综合文化知识测试最低录取分数线。
(三)未参加全省联考或成绩不合格的艺术类及体育类特长生需在酒泉考点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应达到我院单独招生艺术类及体育类特长生的专业测试最低录取分数线。
(四)录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按照单独招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艺术类、体育类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五、录取时间:4月13日—4月15日
六、我院根据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报甘肃省招办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考生由甘肃省招办在录取名册上盖章生效。
七、凡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甘肃省2016年普通高考和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生考试,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普通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
八、录取结果从我院网站上查询。
九、考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我院报到注册,否则视为放弃,取消录取资格。
十、单独招生录取的新生,不能转入其它学校,不予转换专业。
相关事宜
一、收费标准
按照甘肃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1997]18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专业培养费为4500元/年,住宿费为900元/年,体检费50元/生。其中: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和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培养费为8000元/年(其中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企业另收培训费每生每年3500元,该专业与上海中锐教育集团合作,实行订单式培养,学生毕业后由中锐教育集团负责安置就业)。
二、新生待遇
单独招生计划纳入我院今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通过单独招生进入学院的考生,在培养费、住宿费、奖(助)学政策、毕业文凭和就业派遣手续等方面与参与普通高考的学生完全一致。录取新生户口的迁转依据自愿原则。
三、新生录取资格的复查
1、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的政治、文化、健康及身份等方面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2、对在报名、面试与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