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申请转专业者,须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每学期放假前第3周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者,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转专业已修、在修课程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第三条拟转入系和转出系负责人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拟转入系负责人对同意转入的进行课程认定,在《认定表》中填写认定意见。《申请表》、《认定表》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教务处于放假前1周下发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给各系,并抄送财务处。
第四条获准转专业者:
(一)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课程学习及考核;
(二)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于新学期开学之日起三日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到转入系报到。
第五条财务处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对获准转专业学生进行收费,学费按学期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第二次申请转专业者;
(二)尚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三)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四)高考科类为文史的学生转入非文科专业者。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