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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倒计时36

日日重复同样的事,遵循着与昨日相同的惯例,若能避开猛烈的狂喜,自然也不会有悲痛的来袭。一一太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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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政策

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颁布)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缴费、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部请假;因病请假者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2、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保留期满后的新学期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后,随下一级新生就读。超过一个月未提出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入学复查

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2、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对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籍注册

1、国家实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实行学籍电子注册,并在指定网站公布已注册新生学籍信息。

2、学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确有原因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提前向学生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暂缓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允许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普通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转本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4、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必须缴纳学费。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5、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6、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交学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超过缓交期限仍拖欠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或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章 降级、转专业、转学

第五条 降级

1、在一学年内课程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门以上(不含五门),或超过一学年累计达到七门(含七门)以上,应予降级;降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班级学习,学籍转入该年级。降级后该学年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不再累计。

2、学生只做两次降级处理,如再达到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则对该生予以退学处理。

3、降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期开学后办理,每学年只办理一次。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条件者,也可申请转专业:

1、在专业学习上有实际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2、具有某些方面的专长或特长,在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能力者。

3、因身体或疾病原因,不适应在本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转专业的条件:

1、普通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2、从外校转入我校,已在某专业就读者。

3、专转本学生。

4、入学未满一学期、超过两学期者。

5、正在进行学籍处理者。

6、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7、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者。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应首先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后向拟转入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组织教师对学生是否符合所转专业的要求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经拟转入学院院长批准后,提交教务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的第一、二学期提出申请;学校每年5月和11月办理,并在学期末办理完毕,以确保下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中途不予受理。学生转专业后,由教务部负责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上报学籍变动信息。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转学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第三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出示诊断证明(医生签字并盖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出境留学申请休学的,可给予休学。但须提供对方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实行助学贷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由教务部会同学校各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我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复学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依已修课情况学籍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3、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时间为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按时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100学时及以上者,或一学年内旷课超过150学时及以上者;

2、两次降级后再次达到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者;

3、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研究同意者;

8、根据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或以其他方式传达给学生本人,通知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本人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户口及档案由学生办理,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限其10天内离校。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对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勤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规定课程的学习及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纪律;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及实践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批准;两天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批准;超过两周需报教务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或随意超假者,按旷课论处并计入教务考勤系统,学生不得无故事后补假。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以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部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进行,并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登录考勤。辅导员和班长辅助任课教师每周进行考勤。各学院应在结课前一周向教务部报告学生缺勤情况,并对缺勤超过三分之一学时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20学时者,由各二级学院向该生发出学业预警通告,并报教务部备案。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达到如下规定者,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21~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1~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1~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1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超过100学时(含100学时)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根据有关规定,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三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颁发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毕业证书。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细则》的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之内可以回校进行不及格课程的补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应在正式发行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本人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定从2015年秋季起入学的本科生实行,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