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学院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学生可通过院务公开、院长接待日、有学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和学生会反映情况等方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吸烟、饮酒、打架斗殴、夜不归宿、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暂行)》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社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社会实践暂行办法》)、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计算机房管理条例》及《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上网十项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公寓管理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院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评选办法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等各有关规定)。对其中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犯错误的学生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权向学校申请召开听证会(详见《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将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院成立由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院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受理机关在受理学生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从处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和河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