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入校后,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予转专业,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
一、参军入伍退役复学的;
二、报名参加国际交流学院学习并出国深造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向拟转入的专业进行推荐,拟转入学院如同意接收,经教务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在拟转入学校同意的基础上,须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与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