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警官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培养方案的意见及试点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公政治【2008】355号)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学员)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党(团)员须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等证件,按《录取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者,除因自身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身体条件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公安院校招录条件要求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原单位进行治疗;短期内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并经学院医务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符合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返校,交清费用,到所属学生大队注册。未按学院规定交清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与所属学生大队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后,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和学分有效。不予注册者,当前学期所修课程无效,不具有参加相关课程考试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院同意后可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学生大队须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章 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根据《云南警官学院培养方案》规定,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归入本人及学院档案。实行学分制的科目,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同时将考试成绩和学分归入本人及学院档案。学分记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门课程各学期教学结束时均须按《云南警官学院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成绩考试。
(一)课程成绩考试的评定由四部分组成,即期末成绩+期中成绩+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其中,学生平时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15%;期中测验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10%;人文社科类课程实践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15%;理工类课程实践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25%。人文社科类课程期末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60%;理工类课程期末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50%;未开设实践课的课程,期末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75%。
(二)课程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包括本科、专科)
第九条 课程考试分考试、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云南警官学院培养方案》规定进行安排。
第十条 按《云南警官学院培养方案》确定的选修课程,学生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选修,并按时参加完成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含上课、作业、实验、设计、实习等),方能参加课程结束时的考试。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超过学期1/3课时(含)以上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任课教师、学生(学员)大队应将旷课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教务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分的取得
(一)正常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
试,考试成绩60分(合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律不予考试,不计学分。
(二)奖励学分。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出版的报纸、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技能、专业设计比赛上获三等奖以上,可获创新学分2-4学分(但累计不超过10学分)。可折抵全校性任意选修课相等学分。
(三)素质学分。凡取得国家级专业和技能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软件测试师、软件分析师、网络工程师等,可获素质学分1-4学分(但累计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试、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学生处进行综合评定。其中理论考试占50%,平时表现占50%。受纪律处分者,本学期德育成绩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须有学院医务室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试者,应当在考前向所在学生大队提交缓考申请,经学生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原则上学生在拟申请缓考课程开始考试后不得再申请缓考。
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试不合格或申请缓考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统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一次。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应重修或改选。
重修课程和时间由学生根据教务处的安排自己选定,并办理重修选课手续,重修原则上不单独开班,可根据教务处安排跟下一年级学生学习,也可自修。未办理重修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考取得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无故缺考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通报批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以作弊论,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对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学生大队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可给予其一次补考机会。留校察看的察看期由学院确定,原则上察看期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转学
第二十一条 被我院录取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必须在接到正式批文后方可办理手续离校。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必须停课治疗(疗养)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1/3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患病休学,其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复学手续:
(一)学生需要休学(保留学籍)的,应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向所在学生大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生大队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送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教学的相关院领导批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
(二)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三)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之前,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自行上课。
(五)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生大队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生大队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送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教学的相关院领导批准方能复学。病愈申请复学者,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康复证明并到院医务室签署意见。
(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相关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七)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学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学科(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由学院安排到相近学科(专业)学习,并按编入班级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凡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并已上岗工作的,不能保留其在校学籍。
第六章 退学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退学预警与留级
学院实行学籍预警制度。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数达到该学期总课程数的25%,或一学期考核成绩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合格者,由教务处下达预警通知,通报所在学生大队,由学生大队通报学生家长,实行学生大队、教务处、院领导三级谈话制度,可参加正常补考。经补考后累计4门以上(含4门)不合格者,视情给予警告或者留级跟班试读一年;第二次达到退学预警条件者,给予留级跟班试读一年。试读合格者,可继续保留学籍;试读不合格者给予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期间累计缺勤超过其学制1/2者(应征入伍者除外);
(二)休学一年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应休学却拒办休学手续,且在一年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1/3者;
(四)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因各种原因,学院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所在学生大队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后,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相关部门,并由所在学生大队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无法将通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公告。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在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出具退学证明。凡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户口、党团员组织等关系转入原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内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一)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尚未到期的。
第三十七条 根据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考试未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向学院申请重考,并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参加重考。原则上一年可申请一次重考。重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学院同意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填写;不合格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以后不得再申请重考。
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结业的学生,在
察看期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察看期满后学院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学院同意换发毕业证书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根据《云南警官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院为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规定要求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云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体改班学员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学员应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
院办理入学手续。专科试点班的,须交验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证书;录取为第二学士学位的,须交验第一学士学位证书。无相应证书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制二年。学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转学或保留学籍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者,可作自动退学办理。
第四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员,学籍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其选送单位。
第四十八条 学员注册、考试与成绩记载、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参照前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2011年下发的《云南警官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