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更好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生潜质和特长,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学生转专业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专业总人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控制。
第四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高招类第一学年、中招类五年制第二学年的;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的;
(三)原专业学习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完成学业,有足够证明材料的;
(四)因教育部、教育厅或学校专业合并、撤销、更名等专业发生变化的。
(五)艺术类和体育类之间拟相互转入的;
第六条 在籍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可根据个人志愿优先选择专业。
第七条 在籍生休学创业复学的,在提供相关创业证明材料后,可根据个人志愿优先选择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定向、委托培养有专业要求的;
(二)低学历转向高学历的;
(三)艺体类专业跨类转入非艺体类专业的;
(四)已转过学或转过专业的;
(五)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
(七)学生入学当年招生章程上有明确约定的;
(八)高招类非第一学年,中招类五年制非第二学年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教务处于每年3月下旬就转专业工作下发《通知》。各系按照教务处《通知》要求,根据本系实际,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方案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拟接收的专业、名额、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二是拟转出的专业、名额、转出条件等。各系以文件形式于每年的4月中旬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组织对各系提交的学生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对各系情况进行汇总,并于4月底公布。
第十一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5月上旬向所在系提交《南昌师专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次、一个专业。《审批表》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5月中旬各系按照教务处审批后的本系转专业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核,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本系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转出系和拟转入系在《南昌师专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相关系将《南昌师专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报教务处。教务处签署意见后,于5月下旬将结果在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经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应及时组织获批转专业学生统一办理有关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五条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系或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获批后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始时转入获批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和转入专业相同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和转入专业不同的,转为选修课学分;转入专业已经开完,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以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学生转专业的规定》(洪师专发[2011]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