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教高〔2011〕2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细则
第一条 资格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本(专)科一年级学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第二条 原则
(一)转专业只能在文史类、理工类同类专业之间进行(文理兼收专业除外)。
(二)转专业工作,本科于一年级结束时进行,专科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进行。
(三)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原专业本(专)科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学年(学期)学分平均绩点达到2.5以上。
(四)在校期间有违纪记录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单独招生的本(专)科学生不能转专业。
(六)转专业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二级学院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时间等。
(七)各专业转出、转入的人数原则上应分别控制在该专业一年级学生人数的5%和8%以内。某一专业转出人数较多时应按学生学年(学期)学分平均绩点确定转出学生。接收条件、接收人数、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二级学院具体情况确定。
(八)根据转专业学生学年(学期)学分平均绩点(占70%)和各二级学院对学生的考核结果(占30%),由学校统一择优确定。
(九)下列情况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及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学校因专业停招改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 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工作小组制定转专业工作计划,教务处汇总初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咨询、报名。申请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兰州文理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二级学院将申请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送接收二级学院,接收二级学院组织考核、筛选,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科学生转专业时,跨二级学科门类转专业一般编入下一年级,二级学科内转专业一般编入同一年级;专科学生转专业时,编入同一年级。
(六)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新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计划重新确认,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可计入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若学生在原专业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
第四条 学费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三章 附 则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