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及拟转入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元月或六月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须由转入系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共同认定其转入前已获得的成绩。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及格方可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