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转入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四)休学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经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招生录取时不在同一批次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已达到被取消学籍程度的学生。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入学满一学期的,可以转入同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入学满两个学期的,应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到其它院校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及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和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凡经同意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院系根据情况编入合适年级和班级学习,学生本人不得指定转入某一年级、班级。
(三)区内转学者,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自治区教育厅书面回复认可意见给两校后,再由转出校和拟转入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由转出学校向自治区教育厅主管部门提交转学的相关材料。
(四)跨省(区)转学者,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出学校报当地省(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出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省(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